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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解答

浏览: 作者: 来源: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:2015-09-28 分类:其他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》(税总函〔2015〕419号),现作如下解答:

一、新成立的纳税人何时需要进行首次纳税申报?具体税种范围是什么?

答:(一)2015年7月1日起新成立的纳税人发生纳税申报义务时,应该办理首次纳税申报。具体发生以下事项时,应该办理首次纳税申报。

1.领用(代开) 发票;

2.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

3.核准增值税、消费税汇总申报纳税

4.核定个体工商户(含个人独资企业)定额

5.列入专业市场委托代征

除上述业务外,如纳税人实际已经从事生产经营,发生纳税申报义务,也应申报纳税

(二)具体税种范围为: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营业税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、文化事业建设费,不包括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、费。

二、新成立的纳税人首次纳税申报后,是否需要一直办理纳税申报?

答:是的。纳税人进行首次纳税申报后,以后就需要连续按期、不间断地进行纳税申报。

三、是不是取消了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营业税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、文化事业建设费零申报?

答:不是。对于2015年7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纳税人,如一直没有纳税申报义务发生,则不需要办理零申报,但若开始发生了纳税申报义务、办理了首次纳税申报后,就应连续按期不间断地申报。

四、新设立企业发生纳税申报义务后如何进行首次纳税申报?

答:纳税人可以在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区进行“启用税种”操作,税种启用后即可在申报缴税区办理申报缴税。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种启用和申报缴税。

 

深圳市国家税务局

2015年9月25 日